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机滤等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空气异味及孝妇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zddr-2015-0010012)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在维修、保养汽车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具体包括:1、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2、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废机滤、及废抹布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成立危险废物管理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和协调
任命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开展和实施公司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组长:副组长:组员
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专职环保管理员
第三章危险废物管理第六条危险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的隐患
包装物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详细记录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