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与发挥机械的效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公司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施工电梯、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步手架、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设备和架设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使用前应当经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取得合格证明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以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承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由出租单位负责,在签订租赁协1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租用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
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当由安装、拆卸单位按规定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