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卫生部二○○二年第34号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缩小了合议记录的使用范围,规定合议记录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然而97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合议,两条规定互相打架,给基层卫生监督员造成不少的困惑
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制作行政处罚卷宗应参照03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笔者提出如下制作方法,请各位同行不吝指教
一、一般程序普通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毁食品、取缔)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行政处罚审批表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陈述和申辩笔录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回执14、罚没款收据或强制执行申请书15、结案报告二、听证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毁食品、取缔)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0、听证笔录11、听证意见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回执14、罚没款收据或强制执行申请书15、结案报告三、对上述制作规范的解释1、一般程序普通案件的行政处罚卷宗不使用合议记录的理由如下:⑴03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第一款: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⑵参与制订03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专家赵连洲提出修改合议记录用途的原因: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