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主管部门对已出台支持“走出去”战略有关政策措施的归纳与介绍(摘要)范文大全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司将有关“走出去”政策措施归纳为如下九类:1.境外设立企业审批制目前,我国采取有条件地允许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须事先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立项前,境内投资者与我驻东道国使(领)馆经商长参处(室)取得联系,并就在该国投资是否可行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时,国内投资者还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征得其书面同意后,境内投资者方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经审批部门比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有关机构注册登记后,应持有关文件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登记备案。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性,内地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包括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办事机构)另有规定。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也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等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改革试点。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在限额内(每个试点地区购汇额度为2亿美元)允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明确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和境内投资主体,强化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材料从过去的11项减少为5项并缩短了审核时间,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体现了区别对待,终点扶持的政策;消除了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与监控。3.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第1页共4页境内投资者应要求其境外投资企业须按照我国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东道国法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或国内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境外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亦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此外,对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实行严格的控制。4.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及优惠境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产或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对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无论东道国是否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征所得税。对在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可兑换货币的合营企业,中方以分得的利润购买或以易货方式换回我国所需的其他产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外,若经营有亏损,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但若属于产品返销,则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对中方作为投资运出的设备,器材或原材料,海关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和经境外投资企业的合同副本予以放行,并免征出口关税。5.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境外投资实行产权等级制度。若境内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或专有技术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审批部门报批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作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可作为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额的证明文件之一。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投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依法被撤销,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外投资企业应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境外投资企业在注册时应以其境内投资者名义,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资产股权(物业)进行产权注册。6.境外投资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国家有关部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境内投资主体要向商务部统计报送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往来情况,境外企业与中第2页共4页国境内的主要经济往来等资料。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商务部,顾家外汇管理局对我国企业法人(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实行年检,主要检查境外投资状况,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