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根本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任务和根本原那么作出规定
第一编总那么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施行,惩办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办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截了当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讯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平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托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关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同意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