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装卸平安消费技术标准第一章
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平安消费技术治理,进一步标准液氨储存、装卸的平安消费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防止发惹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消费、运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平安消费技术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备,属于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施行方法》和《山东省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和试消费(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平安消费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消费(使用)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恪守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平安标准化创立活动,不断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提高本质平安水平,确保平安消费
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备,应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备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平安消费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在进展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按照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备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严峻危险源的,与以下场所、区域的间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