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管理世界》2003年第10期: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取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学系主任、教授、博导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张洪涛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保险业功能的新界定,也说明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企业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两大主导业务且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日益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用足现有政策,再造间接入市目前,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5%~15%不等。1、继续适当放宽保险公司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基金的运作方式上看,由于基金采取组合投资的办法,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风险,并且基金还能获得许多优惠的扶持政策。目前部分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5%,最高不得超过15%,这一比例限制对保险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将形成一定的制约,因此,应对其适当放宽。目前这个比例是10%和15%,可以将它提高到15-30%。不仅如此,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还可有效增加基金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增大对基金的市场需求,促进基金业更快更好地发展。2、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交易。1999年下半年,管理层允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交易。其实,也同样可以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目前一级市场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获取较为稳定丰厚的收益;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增加股票一级市场需求,减少股票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压力;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对行业及具体企业的研究分析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水平。3、允许保险公司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同时,也能够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稳定的收益来源,为保险业赢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探索直接入市,改革管理模式目前应该从提高和培养保险资金运用人才素质入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循序渐进,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改革保险资金管理模式。1、保险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先尝试让保险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保险公司与富有经验的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人才和风险控制问题,这对保持稳健的保险资金的运用尤其重要。2、允许保险公司将其资产进行委托管理。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或投资基金去经营,双方根据委托合同分配收益。委托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的比例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的情况而定,如果资金较为充沛,而且使用期限较长,可适当增加投资的比例,但考虑到资产委托存在对投资主体的选择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一般而言比例不宜过大,目前应控制在总资产的15%以下。3、允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保险专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运用非常注重安全性和长期性,市场上现有的基金种类难以满足其需要。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包括专门适应寿险和财险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需要。它是指借鉴国外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经验,由我国主要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保险基金,并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应当允许正式运行达3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用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由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0~20年。这样保险基金基于安全性的考虑,以及对其投资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考虑,可以完全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