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起诉解除租赁的代理词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于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
双方约定,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
而至xx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
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
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
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17)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在xx年12月底和xx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本违约)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