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三月九日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五条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六条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八条新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等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不得随意打乱重编。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第十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21002收入户存款31003财政专户存款41004支出户存款51101暂付款6120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72001暂收款三、净资产类83001基金结余四、收入类94001个人缴费收入104002集体补助收入114003政府补贴收入124004利息收入134101转移收入144201上级补助收入154202下级上解收入164301其他收入五、支出类175001养老金待遇支出185101转移支出195201补助下级支出205202上解上级支出215301其他支出第十一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01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养老金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当设置“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