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与监狱治理案例篇一:司法行政与监狱治理案例案例济南市司法局等诉蓬莱金达漆包线司法行政处理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济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龙奥大厦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谢圣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虎明、宋慧冬,均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金达漆包线
法定代表人谭焕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启泉,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产质量量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亮光,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凯,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司法局因司法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济南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姚虎明、被上诉人蓬莱金达漆包线的委托代理人谭焕贵、孙启泉,原审第三人山东产质量量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原告蓬莱金达漆包线(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与本案案外人山东中晨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晨公司就涉案设备向审理该案的青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了鉴定
青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中晨公司的申请后,将该案的鉴定工作委托给了本案第三人山东产质量量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因原告金达公司认为第三人鉴定中心在该起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鉴定行为,向山东省司法厅进展了投诉
投诉主要内容如下:“一、鉴定中心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手续
二、按照《通那么》规定,现场勘验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鉴定人参加
但鉴定中心却只有一名鉴定人参加现场勘验,且现场勘验笔录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三、按照《通那么》规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