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四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并在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一)普及法律知识;(二)提供法律咨询;(三)代写法律文书;(四)参与协商、调解;(五)仲裁、诉讼代理;(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九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申请和承办第十条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