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法规分类号】f222037200202【标题】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2
17【实施日期】1992
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题注】(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9日发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