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1)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
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级终审制度等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法治环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显现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干预阻碍司法公正审判
当重权在握的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或者面临败诉危险时,往往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而是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力迫使法院或者法官就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
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当权者的行政干预
其次,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地位低,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
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这种限制既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政法治秩序
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一方面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易生歧义
另一方面,被告主体资格不便确认
四、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规定了四项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