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72号【发布日期】1998-11-17【生效日期】1998-1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1998年11月1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XX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培育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XX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甘肃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XX省情制定方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全省1998年11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的微利价只售不租。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时,除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外,执行成本租金。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六)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均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上的部分计算发放,边远市、县也可按不超过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部分由单位负担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现有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但职工工龄应达到25年以上;也可在不低于20年的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其中个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个人负担比重。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兼顾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七)制定城镇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一般干部、职工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地(厅)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