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XX县区社区(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等七项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指社区(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社区(居民小区)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助理检查员实施。第四条社区(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第五条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六条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权利:(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三)受到表彰或奖励。第七条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一)本区域落实《XX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一)明查时,应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街道。(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街道。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十条社区(居民小区)将本办法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