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管理制度[1]3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事故管理,确保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的同时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发生事故的管理。3.事故的分类3.1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指挥失误,以及突然停水、电、汽、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原料、中间体、成品损失的事故。3.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3.3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4设备事故。由于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停工停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5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3.6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3.8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急性中毒、人身伤亡事故。4.内容与要求4.1事故报告4.1.1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4.1.2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4.1.3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4.1.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对发生事故后延迟报告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严肃处理。4.1.5办公室负责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4.1.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1.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2事故的调查处理4.2.1对重大事故,总经理应组织办公室、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调查组中人员与所发生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2.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2.3持安全作业许可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许可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4.2.4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4.2.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4.2.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4.2.5公司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4.2.6对一般事故,应由事故单位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