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肇州直属库及下各分库点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等级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超过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事故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五、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伤害程度一、轻伤
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第五条伤亡事故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三)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第1页共6页工作日等于6000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