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省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湘教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县区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新生,须持市、县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将新生和补录学生的上报盘和注册表、录取花名册,报省、市、县教育部门注册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XX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注册系统》软件,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编排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校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档案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籍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社会活动登记表以及有关奖惩登记表(样表由市教育局提供)
学生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后,档案交毕业生管理部门或就业单位,升学后交录取学校
第二章成绩与考核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由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
实验、实习科目的考试采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其它考试课采用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