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将每个项目工程各分项、分部等质量责任落实到质量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具体岗位人员制度。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各级人员,由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事项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所辖管理人员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和指导工作。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并对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执行,如发生质量事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对事故处理和调查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和监督。第二条项目部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进行检验和监督。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师应参与验收和检查工作。第三条项目部在对外发包工程时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四条项目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第五条项目部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从而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第六条项目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七条项目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部不得使用。第八条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九条项目部所辖项目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项目部应落实材料部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项目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定时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行抽检。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