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把“一要建设,二要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单位质量,充分发挥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气象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为湖北气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在各单位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文明单位创建第四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申报、考核、审批后,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区)、县(市、区)气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均应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第六条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班子团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投入,扎实开展创建活动;领导干部锐意改革,团结协作,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活动经常
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将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责任制;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组织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创建有层次,有创新,有亮点,氛围浓,干群参与面达95%以上,创建档案齐全,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好评
(三)载体丰富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