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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批准实施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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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关于印发《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XX县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中小资金扶持对象。在XX县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第四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八条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第三章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第九条资助项目(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重点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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