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关于印发《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XX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XX县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
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小资金扶持对象
在XX县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