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吗
劳动关系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构成的接着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以下要素的齐备为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反言之,如不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那么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无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的诸如带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
那么“提供劳动”的您是否确实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您是否可以与“接受劳动”的一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呢
海淀法院的法官就来以案说法,讲一讲职场中那些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生”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小李为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在读),读书期间小李不断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
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请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但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先后均未被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采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亦未获得支持
【法官释法】:劳动者,即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行为才能,可以独立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治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酬劳的自然人
众所周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就必定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历呢
答案是否认的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