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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吗?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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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吗?劳动关系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构成的接着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以下要素的齐备为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反言之,如不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那么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无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的诸如带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那么“提供劳动”的您是否确实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您是否可以与“接受劳动”的一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呢?海淀法院的法官就来以案说法,讲一讲职场中那些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全日制在校生”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李为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在读),读书期间小李不断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请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先后均未被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采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亦未获得支持。【法官释法】:劳动者,即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行为才能,可以独立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治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酬劳的自然人。众所周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就必定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历呢?答案是否认的。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老林为某企业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后,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老林在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接受“返聘”。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因此,老林的主张未能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此种情况下,建议退休后被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酬劳的标准、计算方式等征询题作出明确商定,以防止维权无据。“承包家属院保洁工作的保洁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刘某经人介绍与某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协议。双方商定,刘某个人承包该企业家属院的路面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费用按年计算、每季度预付年度总费用的25%;刘某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行装备车辆、工具,但需保持按照企业的要求保持家属院的卫生整洁垃圾清运及时。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法官释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人事、考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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