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恳求双倍工资能得到支持吗?征询:我于2010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不断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如我向公司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广西钟山刘某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工资是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办性机制,与劳动者每月应获得的劳动酬劳不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从2010年7月1日起你应当明白本身的权益遭到损害,可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现在你提出双倍工资的恳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支持。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