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王剑锋 刘志峰 发布时间:2025—11-17 11:30:46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紧张,有些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或者为了应聘到更高的职位,对用人单位实施欺诈,后又被用人单位发现,由此产生纠纷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其一,对劳动者采纳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确认无效;其二,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认定为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因而确认合同无效;其三,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一、对劳动者采纳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特征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确认据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即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中有关职位、工资的约定是否起决定作用,以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等情况来认定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用人条件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致使劳动者被动作假
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招聘条件往往存在违反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的情况,如要求女职工未婚,在聘用后一定时期内不准结婚、生育,否则一律予以辞退等
为此,一些女性劳动者为谋得该份工作,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间,据此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提前辞退女职工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卑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因此,尽管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属于“实行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用人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