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法的特性: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法的本质:阶级性。法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属地属人相结合。法的分类:宪、法、行、地、行。名称制定机构效力范围(行政惩罚范围)名称特点宪法全国人大全国(——)Xxx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多种)X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X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Xxx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全国(法律、行政法规若已规定行政惩罚,可做出详细规定;若无可设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定)Xx规定/措施/实行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的市政府地方(同上,罚款的限额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定)Xx规定/措施/实行细则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合用原则:法律合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律平等。行政执法的基本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现行体制:综合监管与专题监管相结合。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分类:综合法与单行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照的基本准则。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原则法律化。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法8月31日主席令13号,自12月1日施行。新增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新法中有关工作方针的修改: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增)。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合用范围:空间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港澳除外)】;主体和行为合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算,新法中加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排除合用(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从不一样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从同一层级上可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一般法);从法的内容来分,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同一层级、同一类问题的法律合用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业原则;国标。有关国标和行标(不属于安全生产立法):(1)国标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国标化委员会制定;行标由国务院各部制定,并报国标委立案。(2)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行业原则可以高于国标(企业同步执行国标和行标)。(3)国标出台后,同类行业原则自动作废;(4)有权制定原则的是安监部门和国务院各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教育规定: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重要负责人的鉴定: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辨别长期出差;签协议委托等特殊状况)。重要负责人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岗位的负责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原则等内容);(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保证由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决定;管理措施由国务院财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安监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4)组织制定实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演习;(5)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7)及时、如实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8)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9)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管理全环节(生产、储存、运送、经营、使用)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