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质量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1
目的:加强本公司所运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治理,有效预防严峻质量事故的发生
按照:《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施行细那么》第70条
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治理
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施行负责
1药质量量事故是指药品运营过程中,因药质量量征询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本钱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
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峻程度分为:严峻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严峻质量事故:5
1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峻后果的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4销售药品出现过失或其他质量征询题,并严峻威胁人身平安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一般质量事故:5
1违犯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质量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方式上报本公司负责人
3发生严峻质量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其他严峻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4发惹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操纵、补救措施
5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展调查、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负责人,必要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6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那么
即:事故的缘故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顾客没有遭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