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合用于他本国的法律;4、《安全生产法》6月29日公布,11月1日起生效;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增进发展;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13、《安全生产法》排除合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14、“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15、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6、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执业原则;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标、行业原则规定;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3、300人如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2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成果负责;28、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检测检查、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29、禁“三合一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建筑,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0、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31、应在有较大危险原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32、非高危行业的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后任职;3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前获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获得有关资质和技能;34、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35、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3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重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急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8、劳动协议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39、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过错原则;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遵守规程、服从管理,对的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汇报;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原因、防备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一、查阅资料、理解状况;二、对违法行为规定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作出惩罚决定;三、对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四、查封、扣押的物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对重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44、安全中介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