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水建[1999]637修改发布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
的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永利(水电)()方案单列水利(水电)消费建立兵团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为进一步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和监理人员的理我部修订了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
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水建[1996]396)、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理
(水建[1996]397)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理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施行建立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详细情况逐步施行建立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以及其他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委托根据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工程建立、建立工程合同以及建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立实行的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展建立工程的合同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立的、工和质量并协调建立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工程法人应在施工前选择监理介入工程建立
第六条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建立监理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理
第八条主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立与理司
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视施行;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资格;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