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页脚内容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
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分以上(不包含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良好),得分70-100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得分70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年
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Δ条款的扣分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