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8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犯罪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犯罪主体特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第2页共58页第1页共5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8页(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谓“层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第3页共58页第2页共5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8页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三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谋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但为第4页共58页第3页共5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58页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追究的主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一般参加者,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