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作出规定
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诱惑、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本人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别情况外,能够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成心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查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但凡伪造证据、藏匿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不管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查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疑心
第五十四条采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