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誉认识,促进构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标准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开展信誉分类治理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誉信息档案,按照信誉等级标准划分信誉等级,并按照信誉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按照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施行方案,可按照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誉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药品平安信誉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消费(运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消费运营范围、消费运营方式、消费的详细品种、注册资金、消费运营期限以及消费、运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消费、运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觉察的违犯药品、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药品平安信誉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消费、运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