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建三局施工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全局施工项目治理工作的进展,促进工程项目施工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持续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订本条例。施工项目治理是建筑业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的打算、组织、监督、操纵、和谐等全过程治理。施工项目治理的核心是以项目全额责任承包为依靠,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实现“标价分离、过程精品、CI形象”的一体化治理。本条例规定了施工项目治理的差不多模式、原则、方法和要求,是制订项目治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实施施工项目治理的差不多依据和强制性条文。本条例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第二章企业治理层的差不多要求和职责局、公司应主动进行施工项目治理的配套改革,制造项目治理的条件,营造项目治理的环境,推动项目治理的进展。局应成立项目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设置项目治理办公室。项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项目治理的战略决策;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治理的各项专业业务的推行、检查与落实以及调查研究、制度修订等;项目治理办公室负责施工项目的综合治理,组织项目治理制度的修订,并推动项目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公司是项目治理的主体,应成立项目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设置项目治理办公室。公司项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治理实施中的重大决策;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治理各项专业业务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中存在的咨询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法;项目治理办公室负责施工项目的综合治理,组织项目治理的实施。各公司应坚持“法人管项目”的原则,增强企业对项目经理部的宏观调控能力,全面加大对项目经理部的治理、操纵和服务。凡公司所在地的非专业分公司一律予以撤消,其项目由公司直管。外地分公司是公司的派出机构,负责所管辖范畴内项目经理部的监督、指导、操纵和服务;应成立项目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设置项目治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治理的具体实施,并主动开展项目治理创新活动。第三章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治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经营的治理工作。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和授权,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直截了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者,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指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项目治理目标责任制度,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为前提,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依据,以“四操纵”(工期、质量、安全、成本)、“三治理”(现场、信息、合同)、“一和谐”(组织和谐)为中心任务,以实现合同为目标,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从施工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的一次性全过程治理。项目经理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其资格应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特大型、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小型、特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治理工作,当其负责治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时期且经建设单位同意,能够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治理工作。公司(分公司)项目治理的职责包括:1、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企业的配套改革,编制和修订项目治理各项治理制度。2、按照项目治理的要求,设置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治理人员,明确部门及人员的职责。3、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劳务层的分离。4、按照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现状,按地区编制并及时调整企业内部定额。5、建立并完善内部生产要素市场,按季度公布内外部人工费单价、要紧材料单价、机械设备和周转料具租赁价格,及时为项目提供服务。6、编制项目治理规划大纲,并审核(批)项目编制的项目治理实施规划。7、选聘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治理班子。8、建立项目成本测算体系,公平、合理地测算项目承包基数,并组织签订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9、为项目办理或提供施工生产必备的法律手续和有关资料。10、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