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兰州第一人民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XX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个部门以及病房、锅炉房、高压氧、液氧、供应室、库房、食堂、宿舍、家属院等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全院科室应当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全院消防安全
第四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消防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为各分管科室责任人,对各分管科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总则
全院科室的主任、为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及所属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科室护士长、库房保管员、食堂管理员、宿舍的管理人员等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院各科室及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全院和各科室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全院和各科室及下属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院、本科室及本部门的医疗、科研、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自查自纠,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五)组织和制定符合全院和各科室的灭火和病员应急疏第1页共18页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六)各分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向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所分管科室及下属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向分管本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本科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