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如前所述,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其责任又不能绝对局限于自身私权作用的范围之内,基于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单位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
因此,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的认识成为61号令立法起草的基础理念
接踵而至的是,在此基础上,国家行政权在单位消防安全领域又如何定位,如何配置呢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国家行政权在传统消防管理领域实行的是包揽式直接管理,管理与监督、行政管理与单位自身管理界限模糊,消防行政管理和监督几乎等同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对一的死看死守,把国家行政公权的行使变成为对社会小部分单位私权的守卫
随着单位(尤其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国家行政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控制退向间接调控,单位管理逐渐走向充分意义上的自主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同样如此
因此,61号令自起草论证时就面临着行政权通过规章制度干涉单位自主管理,尤其是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质疑
其实,这些顾虑的产生主要源于对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尤其是单位与政府(包括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中的责任机制认识含混所致
消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社会每一成员,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具有极强的公共性与公益性
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的提供绝非某一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个单位或个体单枪匹马能完成的,它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予以系统化协作方可能实现
消防安全社会化的前提是明确各参与方(主要是单位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义务,并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形成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所谓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消防法与其他法一样,客观存在消防法律体系的构成、结构与运行原理,必然有一个(或几个)性质不同的机制贯穿其中
就消防安全责任领域而言,构建各责任主体之间良性互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