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制定本业务处理规则
第2条本业务处理规则是全国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规定,各级必须遵照执行
随着业务的发展,本业务处理规则将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修改部分将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3条报刊发行是邮政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邮政企业为新闻出版部门和广大读者提供报刊发行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4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规定了邮政报刊发行业务中的网点业务、订销业务、中心局报刊分发业务、发报刊业务、省局业务等各项业务的处理规定
第5条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方式为订阅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处理环节为:报刊接办、宣传、收订、缴款、要数汇总、结算、通知印数、分发、运输、投递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分工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简称省局)及其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报刊接办
接办局负责出版物的接办、目录制作与变动
省局负责报刊目录及变动审核、报刊款结算、长期款的集中和管理、直封单位管理、机构代码应用维护等
订销局负责报刊宣传、收订、缴款、结算、对账、进口分发、投递、查验、段道维护和零售
发报刊局负责汇总印数、通知印数、制签、分发交运、查验和报刊款结算
邮区中心局负责报刊的制签、分发、运输、查验和分拣封发关系应用维护
第6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解释权归国家邮政局
二章报刊接办第一节基本规定第7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并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有出版许可证的合法出版物
二、有固定出版日期的定期出版物
刊期一般符合下列规定:报纸: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二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
杂志: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