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12-18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代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4)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物流企业,有条件地从事进出口业务。(5)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6)根据2003年11月商务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7)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1997年《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等15个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三)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1996年,中国开始了外商投资外贸领域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