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析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人的义务摘要:独立担保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较,有很大区别
因独立担保的性质决定,在独立担保中的主要当事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方面,也有其不同之处
本文试图从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出发,结合《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相关规定,对担保人义务的具体内容作一探讨
相较于传统担保方式而言,独立担保克服了具有从属性特征的传统担保方式对担保功能削弱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人和保证人陷入旷日持久的基础交易纠纷
因而,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使用广泛
但从立法上看,迄今为止,在各国成文法上还是很难找到独立担保的踪迹
比较典型的只有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国际贸易法典》、前南斯拉夫1972年《经济合同法典》、前民主德国1976年《国际经济合同法典》
除此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是通过判例来适用一些独立担保规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保贺备用信用证公约》本文拟结合独立担保的概念、法律关系,来分析独立担保人在独立担保关系中所负有的具体义务
一、独立担保的内涵对于独立担保,不同学者和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都并不一致,有称之为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有称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还有将之与备用信用证等同
英国法称为“第一要索保证”,“是指担保另一个人履行根据主合同义务(不论付款或其他义务)的保证
这类保证合同载有清晰条款规定,保证人一经要索便要付款,无须证明主合同的违背
”而《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承保(undertaking)是一项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称之为独立担保或备用信用证,此种承诺系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人/开证人)作出,保证当提出见索即付要求时或随同其他单据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发生了履行义务方面的违约事件,或因另一偶发事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