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校园平安事故案例反思案例之一:小明(17岁)系某高中学生
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
第二天上午,学校治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觉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
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
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
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特别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
同学们抓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
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叔叔把他接走了
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如此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
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
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小明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小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学校辩称:学校不是教育医疗机构,没有诊断病情的义务,没有告知的义务
学校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做出科学的理解
工作人员已经建议他到医院治疗或与家人联络
小明本人决定不告诉家长,不看医生,学校理应尊重他的选择
不是小明请病假学校不准,也没有阻拦他去医院治疗
因而学校正小明的死亡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做出科学的认识,只能询咨询小明,为其提供治疗、交通等方面的便利
小明作为一名接近成年的高中学生,应当能够精确表达本人的身体感受并做出推断
学校在小明死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怀、保护学生”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损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正生病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