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专题之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四川省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短短几年的实践,政务服务中心从无到有,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在全国范围已成星火燎原之势。据统计,到2006年,全国已建立各类政务服务中心13919个,其中综合型政务服务中心2035个,各类专业型政务服务中心11884个。实践证明,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切实方便了群众办事,有利于培育、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务服务中心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要使其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已经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迫切需要自上而下的统一指导规范,其定位和发展思路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需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置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架中,自上而下进行全面协调、统筹规范、整体推进,改变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单打独进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运行和建设发展中突破旧有行政管理思维模式和体制性障碍的阻力,才能使政务服务中心充满生机和活力,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应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第2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需要有关的行政法律体系设定合理、上下一致,相互之间衔接有序,并行不悖。但是,绝大部分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产生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其设定并不完全规范合理,相互之间缺乏统筹兼顾,有的甚至彼此重合和矛盾。《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时调整、补充乃至废止。但是,对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却迟迟未能有序推动,造成了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诸多问题:(一)单个许可的法律规范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大都未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要求设定,造成实施中法定条件的缺位;二是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设定要求“一刀切”,与西部不发达地区实际情况脱节。如仅在内河航道进行航运服务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办理开业许可时仍须提供《船舶国籍证书》;三是大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时限设定过于宽松,如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项目,法定时限竟为90天,显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二)各项许可之间的法律规范问题。一是存在多个部门对同一许可事项的同一内容都有审批权的情况。如发展计划委与水利局的地方水电建设审批事项、质监局与安监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发证事项等;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统筹考虑,有的行政许可互为前置条件。比如,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涉及若干部门,从程序上先到哪个部门办理、后到哪个部门办理缺乏规范统一;三是各级部门之间职权设定并非上下完全对应,造成《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落实困难。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法律、法规的缺陷必然会影响法治的实施。因此,要确保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许可,必须从法律层面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予以规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每一项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补充乃至废止。有关立法部门应统筹兼顾、合理协调不同行政许可项目之间的法律、法规冲突,科学厘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权限,解决许可权限重合、许可之间互为前置、有关许可条件和程序缺位的问题。二、行政许可项目尚需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基础。国务院各部门先后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