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及法律质证作者:冯建伟汤勤勤来源:《理财·经论版》第05期12月12“”日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研讨会(如下简称深圳研讨会),类似的培训班、研究班当然也不在少数,此类研究和讨论,为刑辩律师的法律辩护提供了参照意见,同步也引起了业内人员更多的思索,进而推进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深圳研讨会的内容充足体现了律师行业的专业思维和专业优势,从质证角度、质证技巧和质证效果三个方面的严格意义来看,甚至会让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汇报无法出具,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研讨会的某些结论值得商榷,并且关键在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理论研究局限性,缺乏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思维和专业实践。一、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鑒定深圳研讨会提及鉴定人出庭次数较少和鉴定人出庭率较低两个问题,并列出了有关数据,同步认为由于律师欠缺这方面知识,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汇报质疑率较低,那么笔者认为假如律师行业想要提高对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汇报的质证质量,要做的功课应当远比研讨会的内容要多,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则是第一步。(一)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业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基于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是经济规律的一种必然体现,自诞生之日起就自带鉴证与服务两大功能,这种功能有别于基于行政需要而成立的其他鉴定机构。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建立了一套与国际趋同的执业准则,其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有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其中的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根据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一样,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波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规定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该条规定从执业准则的角度阐明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参与司法诉讼活动。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参与司法诉讼活动,但很显然,其执业准则规定的技术原则是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所也许产生的各类鉴证业务所做的一般性规定,这种规定与我国的司法诉讼规定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种差异很轻易导致汇报使用人看不懂汇报或者误读汇报,这是对汇报使用人的不公平;也很轻易导致律师行业无法对汇报进行质证或者在质证时重形式轻事“”实,将质证工作引入律师擅长的质证技巧方面,这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公平。为了处理或者缩小这种不公平,注册会计师很有必要解读自己的专业和汇报,谨慎、积极地参与司法诉讼活动。(二)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根据1.通用性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该通则是司法部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而公布的部门规章,“合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活动,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波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也完全合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业务,但通则显然不也许对各类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做出规定。由于通则规定的宽泛性,现实中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专业性根据更符合案件事实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可以选用专业性根据进行处理。2.专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开展鉴证业务的技术原则,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波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规定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之因此能被称为专家意见,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汇报,就是由于其具有专业专长,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根据不容忽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不完“全等同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司法鉴定业务,准则第五条规定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这就规定注册会计师要运用专业专长、运用职业判断,选用合适的评价原则,做出对的的司法鉴定。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鉴证业务和鉴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