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保险发展缺陷思索一、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现状及其评价从XX省部分地区开展小额贷款保险的情况来看,这些地区小额贷款保险的规模不大,借款人购买小额贷款保险意愿不强。从赔付情况来看,小额贷款保险的出险率不高。从已发生的赔付事件来看,大多为摩托车交通事故,赔付率虽几乎为100%,但似乎无助于降低贷款逾期率。下面,我们将从小额贷款保险供给主体、产品及其特征、面临的问题等全面阐述其现状,深刻分析其成因。(一)小额贷款保险的供给主体近年来,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小额贷款保险的供给主体。目前,提供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其中,太平洋人寿于2003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保险试点,推出“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最早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2008年之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涉足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推出了一批以人身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险责任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由信贷机构代为销售。2009年7月,中国人保产险XX省分公司与XX省农信社、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政银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以帮助解决XX县区“农民贷款难”问题。(二)小额贷款保险主要产品及特征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小额贷款保险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保险产品,无论是从保障内容还是产品结构来看,似乎都显得比较单一。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内容和结构将会随之完善,趋于合理。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小额贷款保险产品仍以保障贷款人意外伤害风险为主要保险责任,因而在保险责任、销售渠道等方面同质性高、差异化不明显(见表1)。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1)保险责任单一,仅限于借款人身故或残疾保障,未第1页共7页包括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还贷的风险。(2)信贷机构为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首先向信贷机构偿还贷款,若保险限额超过还贷金额,再向其他受益人支付剩余保险金。(3)通过信贷机构代售,信贷机构在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的同时,代理销售小额贷款保险,代为收取保险费,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4)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即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三)小额贷款保险经营面临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为小额贷款保险的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小额贷款保险的表现却难如人意,主要问题是:1.宣传严重滞后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险的宣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信贷人员缺乏系统、规范和长期的专业培训,因而影响到小额贷款机构宣传和代售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机构人员接受保险专业培训情况”的调查显示:受访者中仅有15.8%的信贷员接受过相关培训,13.3%的信贷员对小额贷款保险产品非常熟悉,38.2%的信贷员仅是一般程度的了解。同时,对农村居民也疏于宣传指导,农民对小额贷款保险的作用、产品内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知之甚少,许多贷款人对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缺乏基本的认知。例如,比较常见的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往往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间之后才提出索赔请求。当因超过索赔时限而无法得到保险金给付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便发生纠纷,继而对保险公司心生“怨恨”,随之而来的是排斥或抵触。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负面影响”经口口相传而被肆意放大,导致小额贷款保险的普及与推广受阻。2.保险责任的局限性除“政银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之外,其他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大多仅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死亡保障,保险责任单一。与农民希望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以及因洪水、山洪暴发、冰雹、特大降雨、决堤、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及财产毁损提供保险第2页共7页保障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3.小额贷款保险需求有限从需求层面看,农村居民对小额贷款保险的需求十分有限。事实上,只有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购买了小额贷款保险,约占借款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