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选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在法规上保障人民知情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如此,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通过人大立法的法律,尤其是其立法条例与《保密法》不相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保密法》则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过于宽泛,形成的实际结果是许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成为常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对我国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效行使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信息公开对政府来说是有好处的,使政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可
如果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满天飞,造成人心惶惶,甚至引起社会慌乱
社会上传递不准确的信息会因为政府将真实信息公开而消止,社会公众也会对政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对政府施政的信心,因此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例外的研究,对我政府完善宪法文本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J]
法制博览旬刊,2014(2)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实例分析[D]
黑龙江大学,2014
【3】雷华芳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及科学选择[J]
金田,2015(6)
【4】蒋卫荣
中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设计差异及其启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的修改[J]
档案学研究,2015(5):48-53
【5】孟鸿志,张彧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构——以"三张清单"制度为路径[J]
行政法学研究,2016(1)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实践检视[J]
人民论坛,2016(26):110-111
【7】申静,王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