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那么第一章
为标准渔业船舶水上消费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平安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平安治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那么
以下水上消费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那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消费平安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消费平安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消费平安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消费平安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严峻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严峻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消费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