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修订2)(征求意见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202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物质或行政奖励
1、分类奖励
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2、分级奖励
按照引荐项目建成后企业纳税受益比例关系,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鼓励项目业主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金来源
在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奖励范围
从市外、境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桂林市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对引荐成功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引资者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资者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投资成功的行为
引资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项目经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含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1.对社会引资者,按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给予物质奖励
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资奖励的公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