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制订可行的初查计划文章标题:怎样制订可行的初查计划初查,即立案前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二节对此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线索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初查
如果初查工作不扎实,仓促立案就容易导致案件质量不高乃至撤案,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声誉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卷中难觅初查计划,即使有,内容也非常简单
分析其中缘由,主要是办案人员对此不太重视
笔者认为,初查计划如同作战方案,是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纲,也是侦查员对一个案件的总体设想和安排
一份好的初查计划,对整个初查活动的完成、决定是否立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可以使初查活动依法程序化,防止盲目性、无序性、随意性
第二,有利于侦查人员增强素质,增强责任心,提高线索成案率
第三,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容易掌握初查活动进展情况,指挥起来得心应手
第四,有利于合理调配人、财、物的使用和其他相应措施的适用,为初查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有利于减少初查活动中出现的弊病,起到一定的内部制约作用
第六,有利于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声誉
那么如何制订初查计划呢
制订一份可行的初查计划,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全面研究所有线索内容,以确定初查切入点和突破口,对初查诸多事宜进行预测
笔者认为,它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初查的事由及依据
其中包括线索的来源、主要内容,对线索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阐明是否有初查价值,表明是否可能有涉嫌的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
二、初查的任务、方向、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
检第1页共3页察机关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大多数都是以人立案,先人后事,所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就是初查的任务
因而在分析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应首先明确初查任务,即需要查哪方面的犯罪事实,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