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问题探析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
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急聚发展,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
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认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
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
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一般原理1
范围与定义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旅游;C“商业存再commercialpresence”比如某外资银行在他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D“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
机构与运行机制服务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ofTradeinServices)
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置的诸项功能
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连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础是否有效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与决议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
本协定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