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4月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提纲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物业服务区3.2物业管理3.3物业服务企业3.4物业服务合同3.5业主3.6物业使用人3.7业主委员会4总则5服务基本要求5.1组织要求5.2资质要求5.3财务管理5.4收费公示5.5专业企业服务5.6服务质量管理6物业综合服务6.1接待6.2值守6.3服务时限6.4综合信息和档案资料6.5服务交接管理6.6与业主组织共事6.7服务区文化活动7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7.1日常维护7.2物业巡检7.3共有部分维修7.4专有部分维修7.5装修管理7.6标示管理8共用设施设备维护.8.1道路、停车场8.2会所服务管理8.3电梯运行与管理8.4公用娱乐设施8.5共用空调设施8.6给排水设施8.7供配电设施8.8弱电设施8.9避雷接地设施9公共保洁服务9.1基本要求9.2共用楼道保洁9.3电梯及电梯厅保洁9.4道路保洁9.5停车场、车库或车棚保洁9.6绿化带保洁9.7垃圾收集与清运9.8卫生消杀9.9园林小品保洁10园林绿化养护10.1基本要求10.2草坪10.3园林树木10.4花坛11公共秩序维护11.1基本要求11.2组织11.3门卫服务11.4巡逻11.5车辆通行、停放11.6消防11.7安全监控11.8事故处理11.9服务区警务协作12物业服务检验12.1自主检查12.2企业监管12.3行业协会监管12.4顾客满意13业主专项服务13.1根据约定服务14业主特约服务14.1根据约定服务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正文)(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形式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模式。本标准可作为我市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依据,也可作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基本标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类别的具体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本标准具体约定执行。本标准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提出。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基本要求、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标准及要求;1.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住宅、商务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特区外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2.1GB2894《安全标志》;2.2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1999年11月22日颁布);2.7《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8《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07年9月25日通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物业服务区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商务楼、工业厂房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3.2物业管理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3.3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3.4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3.5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6物业使用人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物业使用人仅具有物业的使用、租赁权。3.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