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不适格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要】:20xx年4月24日,衡阳市某砖厂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亡者系四川籍,今年29岁,是通过砖厂的劳务承包人雷某雇佣而来,刚上班还没有一个月,就在砖厂机器检修时被搅拌机搅拌而亡
死亡者家属认为,死亡者系该砖厂的职工,并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的事情而亡,理应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然而厂方辩驳认为,砖厂因为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把劳务承包给了第三人,砖厂老板也不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指挥以及调度,还不与砖厂劳工发放工资,砖厂的金钱结算都是通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的,如此对按工伤赔偿不予认可,双方和解难以维持的情形下,后来在当地政府经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调解,成功调处了这起伤亡事故
争议点:死亡的劳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笔者于20xx年4月25日受托,代表该砖厂方于26日与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和解谈判,对方从当地聘请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第一次双方协调会中因为对事故法律关系认定不一,对方认为亡者与砖厂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的事情死亡,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砖厂方因为用工主体不适格,不能适用工伤认定
我们知道,工伤认定的成立,首先必须得认定砖厂与死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能劳动关系都没有,那不能做为工伤认定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可见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其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本案中,砖厂方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登记,备用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意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双方非劳动关系,亦不能认定为工伤,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贴士】:用工单位不适格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使用童工的;二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