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范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处理优抚对象医疗诊治征询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以下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第三条本方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方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工程(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