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范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处理优抚对象医疗诊治征询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以下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第三条本方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方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工程(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处理。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工程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符合《***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市医疗救助方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减免费用由所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第七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含伤残情形需要经常医疗处置),以及伤口引起的其他疾病,其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第八条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孤老烈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上述优抚对象。第九条本方法适用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给予以下优惠减免:(一)免收一般门诊挂号费、一般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二)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一般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凡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三)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一般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上述医疗工程优惠减免采取年终结算方式,对符合条件给予减免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医疗机构。...